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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经开区、平房区出台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规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2022年01月18日 11:41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月18日电(李鹏 记者 刘锡菊)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破解企业反映的检查过多过频、重复检查、检查扰企等集中突出的痛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1月17日,哈经开区、平房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出台了《哈经开区暨平房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备案规定》,对涉企执法行为进行统一管理。

  《规定》主要对计划类、临时性、迎检类和其他类四中涉企检查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涉企检查投诉举报方式进行公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即日起接受企业投诉、举报,并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进行公开监督。

  《规定》明确了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日常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日常检查应当编制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等内容,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区司法局审核,报区司法局、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备案,并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哈南动态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  未列入年度抽查计划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企业的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检查。

  《规定》建立了现场检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前,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填写《涉企检查审批备案表》,经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采取措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补办审核手续。

  《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检查故意刁难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

  《规定》除涉及突发性紧急事件、上级安排突击性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项等需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进行检查的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实施。

  《规定》出台的同时,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布哈经开区暨平房区涉企检查投诉举报方式的公告》,对受理举报范围、受理时间、办理方式进行公告,对计划类、临时性、迎检类和其他四种执法检查,未在检查前填写《哈经开区暨平房区涉企检查审批备案表》,并报本级政府司法局备案和营商局同意,即组织实施督查检查的行为进行受理办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哈经开区暨平房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备案规定》《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区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完)

【编辑:李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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