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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28日 12:07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1月28日电(记者姜辉)27日闭幕的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45条,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基层减负规定,规范营商环境评价

  明确营商环境评价的对象,删除营商环境评价排序;规定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将召开会议、制作台账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

  (二)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一是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推行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

  二是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服务窗口和自助办事设备,动态调配服务资源,注重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需求。

  三是建立健全涉企服务线上线下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和企业诉求高效闭环处办机制,有效提升服务企业效能;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在惠企政策兑现后开展政策评估。

  (三)发挥金融机构作用,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企业明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四)规范政府守信践诺,建立长效解决机制

  条例第三章“守信践诺”主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于阶段性工作制度安排。经过近三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固化实际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将“历史遗留问题”的概念转化为“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并将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方式、主体责任、解决问题的政策支持等方面条款转化为常态化制度设计,为切实解决“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提供法治保障。此外:

  一是探索处置方式,规定无法兑现的政策承诺的解决方案,并补充涉及土地和附属建筑物的处置方式。

  二是规定在处置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时,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鼓励和支持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置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

  四是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和惩戒制度。

  (五)健全涉企法治保障,加强工作监督追责

  一是规定“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明确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二是规定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加强对损害营商环境和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不到位等共性问题的监督。(完)

【编辑:李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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