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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理一起共同饮酒的损害赔偿案件
2022年09月22日 16:25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9月22日电(郭富山)古话说“无酒不成席”,朋友同事间聚餐总是离不开饮酒,而因饮酒后共同饮酒人死亡或受伤发生纠纷的时有发生。近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饮酒的损害赔偿案件,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却是一个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在此给大家提醒,饮酒要适量,切莫贪杯。

  毛某与刘某系同学,与曲某某系邻居,而谢某、孟某某与曲某某系同学。2020年8月28日,毛某为庆祝自己生日,便邀请刘某、谢某、孟某某、曲某某到饭店用晚餐。下午,大家陆续进入饭店,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都能玩到一块去,五人就一边打扑克一边喝酒。16时41分开始吃饭,到16时50分,谢某已经喝了2瓶啤酒,其中有2次是大家一起喝,其余都是谢某自己喝。随后1小时内谢某连续满饮7杯白酒,致其醉酒后胃容物返流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谢某的父母将与谢某共同饮酒的毛某、刘某、孟某某、曲某某诉至鸡西市鸡冠区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做好自我控制。然而,谢某在饮酒过程中,主动敬酒、主动喝酒,且放任自己随性地大口、快速喝酒,在已饮2瓶啤酒的情况下,1小时内连续满饮7杯白酒,致其醉酒后胃容物返流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对其死亡后果谢某应自负60%的主要责任。

  毛某作为聚餐召集人应合理预见谢某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却未予提醒、制止,刘某作为与谢某共同饮用白酒的人不仅未予劝阻,还在谢某短时间内已连续满饮了3杯白酒的情况下,又从吧台取回2瓶白酒,为谢某斟满第6杯、第7杯白酒且存在拼酒的行为,二人对谢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曲某某和孟某某虽与谢某同桌饮酒,但二人对谢某并无劝酒的行为,且在谢某醉酒后亦尽到其能力范围的合理照顾义务,故二人对谢某的死亡后果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24460元、丧葬费599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155457.7元;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24460元、丧葬费599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155457.7元。

  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作为饮酒人,要改变劝酒灌酒陋习,还应互相提醒适度饮酒。(完)

【编辑: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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