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休想看孩子!”离婚后,我可以这么理直气壮的说吗?
2021年02月03日 14:52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2月3日电(郭富山)近日,九三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后台收到这样一条留言:“你好,我是一名单亲妈妈,离婚后孩子跟我生活。两年了,孩子的父亲一分钱抚养费都没给过,最近他联系我想看看孩子,我可以拒绝吗?”
夫妻离婚后经常出现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形,双方经常会因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那么,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还拥有探望权呢?
父母对未成年的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的中止只有一个法定事由: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不给付抚养费不等同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或母可能通过探望的方式给予子女爱与关怀,以及物质上的补偿。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有利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中止不能以是否给付抚养费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父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不给抚养费,不能影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对方拒绝给付抚养费,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王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