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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2年11月17日 16:35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1月17日电(郭富山)凭借高学历开办补课班,不料却利用补课之机猥亵未成年学生;学校的安保人员竟因为民间纠纷手持菜刀去砍人,如何保护未成年的“你”?如何杜绝潜伏在未成年身边的危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强制猥亵,禁!

  2022年11月16日下午,大庆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强制猥亵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大学毕业后无正式工作,后独自在大庆开设一家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班。2022年7月6日,张某利用其为一名刚满14周岁的男学生小刘单独补课之机,强行实施猥亵。当日晚上,被害男孩家人报案,7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学生授课期间,本应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但其利用“一对一”辅导之机,违背他人意志,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一名未成年男学生,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规定

  《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

  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官有话说

  张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破坏正常教学秩序,损害了教师形象,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法院依法宣告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提醒广大家长,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了解预防性侵害相关知识,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筑牢预防性侵害的安全“护栏”,全面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故意伤害,禁!

  2022年11月16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民间纠纷,持菜刀将被害人于某某砍伤,致于某某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当日,张某某主动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黑河某学院外聘的安保人员,该学院在校学生年龄范围为14周岁至22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时系黑河市某学院外聘的安保人员,且该学院有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暴力伤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意见》规定

  《意见》第2条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则。教职员工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工作。《意见》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犯罪,范围包括强奸罪,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根据本款规定,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并不要求其必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此外,《意见》所称的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完)

【编辑: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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