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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支付宝转账他人钱款 一男子因盗窃罪获刑
2022年07月22日 16:33 | 来源:中新网黑龙江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7月22日电(郭富山)生活中我们已经离不开电子支付日常的消费、转账、缴费……可是有人就利用了朋友间的信任,偷偷登陆了他人的支付宝。

  2021年11月,徐某乘坐高某的出租车时,邻居要给其支付宝转账还钱,可是徐某的手机不是智能手机,不具备收款功能。徐某和高某相识多年,徐某就请求高某帮忙收钱。高某帮徐某收钱后,经徐某同意使用徐某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在自己手机上为徐某开通了支付宝,将代收的钱转到徐某支付宝内并提现至徐某银行卡。事后高某发现未将登录的徐某支付宝账号退出,又想到徐某年纪大,不会使用支付宝,于是就产生了盗用徐某连接在支付宝上的银行卡内钱款想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齐齐哈尔碾子山区法院审理高某利用支付宝盗窃徐某钱款的盗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高某多次通过徐某支付宝转账或直接消费,共计33次盗窃徐某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7595.7元。期间,因担心转出钱款太多被徐某发现,又先后8次通过徐某支付宝将转出的钱款部分返还至其银行卡内,共转回3772元,剩余3823.7元被其消费。案发后,高某将盗取的3823.7元退还给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全部退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完)

【编辑: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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